为了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,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,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。依据《江苏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南》(苏消委办〔2024〕53号)《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告知书》等文件精神,及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》(GB50720)《焊接与切割安全》(GB9448)《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》(GB15578)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》(GB/T40248-2021)等标准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适用范围
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需要动用明火的活动,包括但不限于:焊接、切割、气焊、气割、喷漆、电热设备使用等;学校内举办文艺、体育、集会、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等需临时增加用电负荷。
二、管理对象
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教职员工、第三方人员以及参与动用明火、临时用电作业人员。
三、管理内容
1.动火、临时用电作业申请
(1)动火、临时用电单位或个人需向学校总务处等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(详见附件1、附件2),说明动火、用电的原因及具体时间、地点、范围、安全措施等。
(2) 项目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,应及时进行审核,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,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。
2.动火、临时用电审批备案
(1)经总务、基建等主管部门、分管校领导批准的动火、临时用电申请,需报送学校保卫处进行审批备案。
(2)保卫处收到申请后,应进行现场勘查,确认安全措施到位后,予以批准,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。
3.动火、临时用电作业实施
(1)经审批同意的动火、临时用电作业,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,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。
(2)动火作业、临时用电期间,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,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护。
(3)动火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识,持证上岗。
4.动火、临时用电作业结束
(1)动火作业结束后,现场应进行清理,确保无残留火种;临时用电结束后,切断电源,确认现场安全。
(2)监护人员需向项目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报告动火、临时用电结束情况,办理相关手续。
五、保障措施
1.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明火者,通报监管部门(单位)处理,情节严重者或造成不良后果,将追究法律责任。
2.动火作业、临时用电过程中,违反操作规程、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发生火灾事故者,将依法追究责任。
六、附则
1.本制度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。
2.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1:施工动火审批表.docx
附件2:临时用电审批表.docx