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

发布时间:2016-12-20浏览次数:2035

 

 


 

第一章总则

第二章车辆出入院门的管理

第三章校园交通秩序管理

第四章停车证、行驶牌的办理

第五章安全责任

第六章交通事故和违章的处理

第七章附则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,加强院内道路交通和车辆安全管理,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,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,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依据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,结合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,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共同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。

第三条各部门、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,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,遵循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。

第四条凡在校园内行驶、停放的机动车、非机动车,应自觉服从管理,执行本细则。

第二章车辆出入校门的管理

第五条机动车出入校门

(一)所有机动车辆凭《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行驶牌》,按学校指定的大门进出,特殊情况从其他大门进出须经保卫处批准;其他车辆进入校园经批准办理手续后,方可进出。

(二)经学校批准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、活动等外单位车辆临时进入校门,由主办单位提前向保卫处申请,经同意后方可进出校门。

(三)执行公务的公安、消防、救护、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出校门时,门卫应主动疏通,确保安全通行。

(四)为学校生产、施工、生活等服务的校外车辆,向主管部门申请,报保卫处审批后,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出校门。超大、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须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,载运爆炸物品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校园。

(五)本校教职工及家属的私人车辆须由本人申请,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,持《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行驶牌》方可进出院门。

(六)出租车、载客三轮车等经营车辆无特殊情况禁止进入校园教学区。

(七)若保卫人员认为车辆载物和个人携物出院门有必要检查时,可对其进行检查。检查时须出示并核对相关部门、单位的证明。

第六条骑非机动车进出校园,经过院门时须下车推行。

第三章校园交通秩序管理

第七条校园内车辆管理

(一)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,按照校园内交通标志、标线行驶和停放,严禁在行车道上乱停乱放,阻碍交通。

(二)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,须减速慢行,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/小时。应主动避让行人,禁止鸣号,严禁驶入体育活动场所和禁止通行区域。

(三)所有车辆在校园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,禁止停放在主干道、消防通道和其他禁停区域。

(四)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道路上无证驾车,教练和试刹车。

(五)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须改变行驶和停车区域的,应提前通知保卫处调度。

(六)对停在院内的无锁、无牌照、有撬痕及形迹可疑的任何车辆,保卫处有权扣留和审查。

第八条校园内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

(一)校内设立的道路交通设施,未经保卫处批准,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移动或损坏。

(二)校内道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,因工程建设需要,占用、挖掘道路,设置管线时,须事先报经保卫部门同意,施工部门在施工中要设置警示标志牌(灯),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,清除施工垃圾。

第四章停车证、行驶牌的办理

第九条停车证的办理

(一)住本校教职工的私人汽车长期停放在校园内的,必须办理停车证,并收取相应的泊位费,安全责任自负。

(二)住本校教职工的摩托车、电动车、自行车必须停放到教工宿舍的车库内,缴纳一定的看管费,安全由看管者负责。

(三)外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准停放在院内,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后按指定地点停放,并收取停车费,安全责任自负。

(四)办理停车证须出示车主的身份证,行驶证和机动车保险单等有效证件的原件。

第十条机动车行驶牌的办理

(一)学校公务车免费办理机动车行驶牌,教职工私人车辆须办理机动车行驶牌并收取成本费。

(二)外单位因经营需要长期进出校园的车辆,经批准必须办理机动车行驶牌,收取机动车行驶牌成本费。

(三)办理机动车行驶牌须出示车主的身份证,行驶证和机动车保险单单等有效证件的原件。

第十一条办理停车证、行驶牌的费用统一到财务缴费,凭收据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。未按时交费的车辆不得在校园内停泊。

第五章安全责任

第十二条学校保卫处负责对持有机动车停车证的车辆安排停车泊位,保卫巡逻人员发现他人损害车辆时,应及时制止。

第十三条车辆停放后,车主须锁好并看管自己的车辆,对车辆被刮、蹭、碰等事故,学校概不负赔偿责任,可协助其向机动车保险部门提供相关的证明。

第十四条对未按规定停放和未锁的自行车、电动车、摩托车,机动车,保卫处将集中停放,凭有效证件领取并给予批评教育。

第六章交通事故和违章的处理

第十五条交通事故的处理

(一)在校内道路上发生的一般交通事故,驾驶员应立即停车,保护现场,同时报保卫部门,由保卫部门进行情况调查和事故处理。

(二)在校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道事故,驾驶员应立即抢救伤员,并迅速报告保卫部门,由保卫部门做好现场保护,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。

第十六条违章的处理

(一)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,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,法规的将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,并收取一定的赔偿,造成严重后果的,还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责任。

(二)损坏校内公共设施或道路的,除按价赔偿,还将追究责任。

(三)外来车辆不服从管理或无理取闹的,保卫处有权处罚后劝其离校或责令离校。

(四)违反第七条第一、二、三、四款的,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,按有关规定负责经济赔偿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
(五)机动车行驶牌不得伪造、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,违者没收行驶牌,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。

第七章附则

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第十八条本细则由保卫处负责解释。